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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住房公积金查询一些关于住房买卖的须知

  • 发布时间:2010-01-21 15:04 作者:1 信息来源: unknown 点击:

二手房的税费
营业税:5.6%
个人所得税:差价的20%或者全额的1%
契税:1.5%
印花税:0.1%(宁波),0.05%(鄞州区)
房屋买卖手续费:6元/平方
房产证工本费:80元
土地登记费:133元(宁波老3区),33元(鄞州区)
中介费:10万1.6%+10万以上0.9%
代办费220
按揭费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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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房公委〔2007〕5号
    市房改一级网络单位,各县(市)区房委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为了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贷款管理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OO七年七月十二日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改善职工住房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管理,并承办海曙、江东和江北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具体业务;各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政策性低息贷款。
    第五条管理中心是贷款的管理部门和债权主体,并承担贷款的风险。
    第六条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金融业务委托合同,明确双方职责。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贷款对象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并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有效居留身份;
    (二)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
    (三)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以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取得房产证后三个月以内;大修自住住房竣工后三个月以内;
    (四)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总款的30%;
    (五)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同意以贷款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购买商品房的,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须为购房人作阶段性担保;
    (七)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八条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可贷额度",在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内,由管理中心依借款人的贷款条件确定。可贷额度的计算公式:
    可贷额度=借款人及参与计算贷款额度人员的缴存基数之和×贷款系数×12个月×贷款(计算)期限。
    公式中贷款系数为40%。在最高贷款额度以内,购买商品房不高于总房款的70%,购买二手房或购房取得房产证一年内不高于总房款的6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高于评估价的40%。
    可贷额度测算时,借款人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到20年的,可适当放宽贷款计算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须符合贷款期限的规定。
    最高贷款额度,由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
    第九条贷款期限的规定。
    (一)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同时贷款期限均不超过房屋剩余的国家规定使用年限;
    (二)贷款期限最长为借款人办理贷款时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
    (三)在组合贷款中,商业性贷款期限应与公积金贷款期限相同,且需同步发放贷款。
    第十条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标准。
    第四章贷款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应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购买住房所在地与借款人公积金缴存地不一致的(仅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向缴存地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如实填写贷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和符合条件参与计算贷款额度的配偶、子女、父母的身份证、婚姻证实、户籍证明;
    (二)有关借款人的经济收入(含连带还款人的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实;
    (三)购房合同,首付30%以上的购房款收据;
    (四)购买二手房或购房取得房产证一年内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税证;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评估报告和县级及以上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建造、翻建住房的证明;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评估报告以及所在地房管或城建部门的证实;
    (五)保证人出具的贷款承诺保证书;
    (六)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贷款的审批。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就贷款的有关事宜实行面谈制度,并形成面谈笔录。对借款人的申请,管理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特殊情况经管理中心领导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由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
    第十四条贷款合同的签订。借款人、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三方应当共同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管理中心委托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第五章贷款偿还
    第十五条贷款本息偿还方式,分为到期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采用到期一次性回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用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并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由贷款人委托各受委托银行在约定的银行帐户上扣划。
    第十六条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可在以下两种还本付息方式中任选一种,一经确定在合同履行期内不作变动。
    (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即每月以相等额度偿还贷款本息,其计算公式为:
    (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即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逐月递减,其计算公式为:
    第十七条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须申请并经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同意,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借款人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提前还贷前应先归还当期的本金和利息;
    (二)组合贷款的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由借款人自主选择还贷品种;
    (三)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还款额应在万元以上,提前还贷后原贷款利率档次不变,剩余还款期限和月还款额重新计算确定,并签订借款补充合同。
    第六章贷款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商品房申请贷款担保资格审查制度。
    (一)参与贷款合作的开发商,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商品房项目开发、预(销)售、竣工以及财务等情况,管理中心进行综合评估,并与符合条件的开发商签订商品房抵押贷款合作协议;
    (二)申请贷款合作的商品房项目,其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必须结顶。
    第十九条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须入行审核和评估。委托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的,受委托银行应当对借款人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购买商品房期房或现房的,在管理中心审核批准且借款人办理完相关贷款手续之后放款。期房或现房贷款的,由开发商代办房屋他项权证,并在负责送交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保管之前,由开发商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购买二手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应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由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代领并保管房屋他项权证后放款。
    第二十二条购买自住住房一年以内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由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代领并保管房屋他项权证后放款。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以共有产权作抵押的,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并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十四条贷款资金的划付一般采用转帐方式。办理商品房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将资金划转到开发商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帐户;办理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购房一年内贷款的,将资金划转到借款人或买卖双方约定的受委托银行开立的帐户。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的,受委托银行应采取电话、短信、信函、上门等方式催讨。连续3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受委托银行应当上门催讨并发律师函;连续6个月以上未偿还贷款本息的,受委托银行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合同的变更、终止与争议解决
    第二十六条借款合同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并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的,借款合同终止履行。
    借款合同终止后,受委托银行应按规定向借款人出具贷款本息清偿证明,退还抵押物的房屋他项权证,借款人持有关证件到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在借款合同发生争议时,合同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有约定仲裁的,申请仲裁;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按借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资金的,责任方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条借款人不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可按借款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向借款人计收逾期贷款利息。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可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累计6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和资料,骗取贷款的;
    (三)借款人在还款期内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停缴住房公积金的;
    (四)借款人未将抵押物的房屋他项权证在规定时间内送交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保管的;
    (五)借款人未经管理中心同意,擅自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拆除、出售、转让、赠与,不承担住房维修、保管、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责任的。
    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决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的,应当书面通知借款人。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依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有关规定,管理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贷款本息,没收非法所得,并对借款人处以被骗取贷款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抵押房屋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将借款人抵押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处理,所得价款用来清偿贷款。
    (一)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未清偿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决定提前收来回全部贷款本息,并已书面通知借款人,而借款人未清偿贷款本息的;
    (三)贷款期内,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无继承人、无受遗赠人或无监护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第三十四条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支付处理费用和交纳有关税费后,清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如有剩余应退还借款人,如仍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管理中心有权向借款人追索。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均是在国有出让或行政划拨的土地上,其贷款的定义为:
    (一)职工建造自住住房贷款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有效居留身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经本市县(市)、区级及以上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自住住房,且以该房屋作抵押的贷款;
    (二)职工翻建自住住房贷款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有效居留身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经本市县(市)、区级及以上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对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的自住住房全部拆除,重新设计、建造,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自住住房,且以该房屋作抵押的贷款;
    (三)职工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有效居留身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及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借款人,对需拆换房屋部分主体构件,但不改变主体结构的自住住房入行修理,且以该房屋产权作抵押的贷款。
    第三十六条共有产权人申请贷款的,仅限于配偶、子女、父母为共有产权人。
    第三十七条购买二手房,通过中介公司的,应在管理中心确定的中介公司范围内办理;不通过中介公司的,应在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三十八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房屋保险,由借款人自主决定是否办理。
    第三十九条各地原有贷款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依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拟订具体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经县(市)、区住房委员会批准,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条本暂行办法由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宁波房贷品种(各家银行按揭须知)
    商行银行东门支行按揭须知(银行按揭事项常有变动,仅供参考,不做为按揭依据)
    一、借款人的要求:单身和外地人的不需找连带还款人
    二、面积:一般需在70平方以上
    三、成数:
    1、住房最高不超过70%(,总价超过160万或单价超过10000元/平方的最高不超过60%
    2、商业用房及别墅、写字楼最高不超过60%
    四、贷款期限:
    1、住房最长不超过20年(男的不超过60岁,女的不超过55周岁)
    2、商业用房不超过10年(男的不超过60周岁,女的不超过55周岁)
    五、贷款利率:1、住房第一套为基准利率下浮10%
    2、商业用房为基准利率
    六、还贷时间:每月还款:放贷之日为以后每个月的扣款之日(如本月22日放贷,以后每个的还款时间为22日)。
    七、还款方式:1、等额本息
    2、等额本金
    八、报送凭据:契证的原件
    九、审批时间:上报银行后,在资料及手续齐全下5个工作日内审批结束,可以办理他项权证。
    宁波:工行江东支行按揭须知(银行按揭事项常有变动,仅供参考,不做为按揭依据)
    一、借款人的要求:外地人和单身需找宁波户口的连带还款人
    二、面积:
    1、一般需在60平方以上,住房房龄在15年内。60-80之间办理贷款的,借款人需为国家机关、事业编制、金融、通讯、律师、电力、民航、烟草、大型企业等单位正式在编职工;60平方以下的,所购房屋需为"钢混",房龄须在5年内,借款人需为国家机关、事业编制、金融、通讯、律师、电力、民航、烟草、大型企业等单位正式在编职工。
    2、商业用房的房龄需在15年内
    三、成数:1、住房最高不超过60%
    2、商业用房最高不超过50%
    四、贷款期限:
    1、住房最长不超过20年(男的不超过60岁,女的不超过55周岁)
    2、商业用房最长不超过10年(男的不超过60岁,女的不超过55周岁)
    3、房龄与贷款期限相加一般不超过30年。
    五、贷款利率:1、住房第一套为基准利率下浮10%
    2、商业用房第一套为基准利率
    七、还贷时间:每月还款:放贷之日为以后每个月的扣款之日(如本月22日放贷,以后每个的还款时间为22日)
    七、还款方式:1、等额本息
    2、等额本金
    八、报送凭据:契证的原件
    九、审批时间:上报银行后,在资料及手续齐全下7个工作日内审批结束,可以办理他项权证。
    备注:
    1、划拨土地在原成数上下降一成
    2、每月25日至月底不放贷
    中兴实业银行宁波分行按揭须知
    (银行按揭事项常有变动,仅供参考,不做为按揭依据)
    一、借款人的要求:外地人需找连带还款人,大市区内的单身不需要担保人
    二、面积:需在50平方以上
    三、成数:
    1、住房面积在70平方以上,最高不超过70%(另房龄需在5年内);住房面积在50-70平方之间,最高不超过60%
    2、商业用房最高不超过50%
    四、贷款期限:
    1、住房最长不超过20年(男的不超过60岁,女的不超过55周岁)
    2、商业用房最长不超过5年(男的不超过60岁,女的不超过55周岁)
    3、10年以上的房龄,最长不超过15年
    五、贷款利率:1、住房为基准利率下浮10%
    2、商业用房为基准利率
    六、还贷时间:每月还款:放贷之日为以后每个月的扣款之日(如本月22日放贷,以后每个的还款时间为22日)
    七、还款方式:1、等额本息
    2、等额本金
    3、一年期的到期还本付息
    八、报送凭据:契证的原件、新的房产证或土地证
    九、审批时间:上报银行后,在资料及手续齐全下3个工作日内审批结束,可以办理他项权证
    深圳发展银行江东支行按揭须知(银行按揭事项常有变动,仅供参考,不做为按揭依据)
    一、借款人的要求:外地人及单身不需连带人(外地人需附上暂住证)
    二、面积:、
    1、住房面积原则要求在60平方以上
    2、办公用房面积要求在40平方以上
    3、商铺交易价格必须在20万元以上
    三、成数:
    1、住房最高不超过70%(需贷70%的,另房龄需在5年内)
    2、商业用房最高不超过60%
    四、贷款期限:
    1、住房最长不超过20年(男的不超过60岁,女的不超过55周岁)
    2、商业用房不超过10年(男的不超过60岁,女的不超过55周岁)
    3、房产已使用年限及贷款年限之和不超过20年
    五、贷款利率:1、住房为基准下浮10%
    2、商业用房为基准利率
    七、还贷时间:
    1、每月还款:放贷之日为以后每个月的扣款之日(如本月22日放贷,以后每个的还款时间为22日)。
    2、、双周还款:每二星期还款一次
    八、还款方式:1、等额本息
    2、等额本金
    九、报送凭据:契证的原件
    十、审批时间:上报银行后,在资料及手续齐全下5个工作日内审批结束,可以办理他项权证。
    备注:
    1、高档酒店式公寓、度假村、商场内的店铺一律不贷。
    2、受理区域:市老三区及鄞州区
    3、划拨土地不办理(但公务员、事业单位及大型企业正式员工除外)
    4、商业用房需办理保险
    5、工行可存款
    招商银行中山支行按揭须知
    (银行按揭事项常有变动,仅供参考,不做为按揭依据)
    一、借款人的要求:单身和外地人贷款成数超过50%需找宁波市区内的人做连带还款人,发贷款成数不超过50%。不需要找连带人。
    二、面积:原则上一般不小于60平房。60平方以下为小面积住房。
    三、成数:
    1、对优质客户群体最高不超过80%。一般客户群体成数最高不超过70%
    2、对60平方以下的小面积住房、单身、外地人:其中追加担保为优质客户群体人员保证,贷款成数原则上不超过70%(含);为当地一般群体客户保证,贷款成数原则上不超过60%(含);不追加担保,则贷款成数原则上不超过50%(含)。
    四、贷款期限:
    1、住房最长不超过20年(男的不超过60岁,女的不超过55周岁)
    2、单身公寓最长不超过10年(男的不超过60岁,女的不超过55周岁)
    五、贷款利率:
    1、住房第一套为基准利率下浮10%,第二套执行基准利率,第三套执行基准利率上浮10%,第四套不受理(如在个人征信系统中查出其他行有贷款的也算套数)
    六、还贷时间:每月还款:每月的20日
    七、还款方式:1、等额本息
    2、等额本金
    八、报送凭据:契证的原件
    九、审批时间:上报银行后,在资料及手续齐全下5个工作日内审批结束,可以办理他项权证。
    备注:
    1、此银行有新的贷款品种:为"个人住房循环授信业务"(见后面详细介绍)
    2、商业用房现不办理。
    3、优质客户的群体:国家机关、事业编制、金融、通讯、律师、电力、民航、烟草等单位正式在编职工、此行金葵花客户,注册职业的人员,另上述人员在个人征信系统中无连续2期以上的拖欠还款记录
    4、划拨土地在原成数上下降一成
    5、房龄最长不超过15年
    6、限制以下行业的一般人员:
    A、小型餐饮(如小吃店、面包店、小型饭店、咖啡店等)
    B、娱乐休闲(如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按摩桑拿、洗浴足浴、游戏中心、娱乐城等)
    C、其他服务业(如清洁公司、搬家公司、家政公司、洗车店、理发店、美容店、杂贷店、图书音响租赁店、个体摊贩)
    D、其他如:家庭加工厂的工人、包车的士司机、海员、保安人员等
    广发银行马园支行按揭须知(银行按揭事项常有变动,仅供参考,不做为按揭依据)
    一、借款人的要求:单身和外地人的需找宁波市区内的人做连带还款人
    二、面积:一般需在60平方以上
    三、成数:1、住房最高不超过70%(需房龄在5年内,面积为60平方以上)
    2、商业用房及别墅、写字楼最高不超过60%
    四、贷款期限:1、住房最长不超过20年(男的不超过60岁,女的不超过55周岁)
    2、商业用房不超过10年(男的不超过60周岁,女的不超过55周岁)
    五、贷款利率:1、住房第一套为基准利率下浮10%
    2、商业用房为基准利率
    六、还贷时间:每月还款:放贷之日为以后每个月的扣款之日(如本月22日放贷,以后每个的还款时间为22日)。
    七、还款方式:1、等额本息
    2、等额本金
    八、报送凭据:契证的原件
    九、审批时间:上报银行后,在资料及手续齐全下5个工作日内审批结束,可以办理他项权证。
    备注:1、房龄规定:1990年以前的住房不受理
    2、所有的工行都可存款
    3、划拨土地在原成数上下降一成
    宁波:光大银行按揭须知
    一、借款人的要求:外地人的需找宁波市区的连带还款人
    二、面积:原则需在60平方以上。
    三、成数:1、对于优质客户、住房面积大于60平方(含),房龄小于3年的,贷款最高可贷70%。
    2、对于一般客户群体,且交易面积大于(含)60平方以上,房龄小于(含)10年,国有出让土地的,按揭最高为70%
    3、商业用房及别墅、写字楼最高不超过60%
    4、单身公寓不受面积限制,最高不超过60%
    5、国有划款土地最高不超过50%
    四、贷款期限:1、住房最长不超过20年(男的不超过65岁,女的不超过60周岁)
    2、商业用房不超过10年(男的不超过65周岁,女的不超过60周岁)
    五、贷款利率:1、住房第一、二套为基准利率下浮15%,第三套为基准或上浮10%。
    2、商业用房为基准利率
    3、也可选择固定利率
    六、还贷时间:每月还款:放贷之日为以后每个月的扣款之日(如本月22日放贷,以后每个的还款时间为22日)。
    七、还款方式:1、等额本息
    2、等额本金
    八、报送凭据:契证的原件
    九、审批时间:上报银行后,在资料及手续齐全下5个工作日内审批结束,可以办理他项权证。
    备注:此银行除浮动利率外,另有一种为"贷款的利率为一次性固定利率"
  • 宁波:宁波市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一、可审报的银行:、中行海曙支行、农行市分行营业部、建行城建支行、交行兴宁支行、工行市分行营业部。
    二、借款人条件:
    1、借款人户口需在宁波6大区内(市老三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单身不需连带还款人
    2、做共有产权,借款人需直系成员(父子、母子、父女、母女)。户口不在同一处,需出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父子、母子、父女或母女证明。
    3、借款人需在缴纳公积金,公积金缴存在"市公积金办公室"。
    4、住房需在市三区(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鄞州区(指中心区、下应、石碶,也包括藕池新村、浅水湾、望春四季苑、芳草苑、长乐新村、长丰新村)
    (另:庄桥的成规模成套住宅小区公积金可以审报)
    5、借款人所在单位需通过"公积金管理中心"一年一度的公积金年度验审;
    6、通过年度验审的单位,至申请日借款人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连续缴存一年以上(含一年);
    7、新成立的单位,因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足一年未参加公积金年度验审,该单位的借款人在申贷日前在原单位和新单位合并已连续缴存积金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贷款成数:
    1.砖混结构的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45%。
    2.钢混结构的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60%。
    3.总价120万元以上(含)或8000元/㎡以上(含)的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50%。
    4.上述房产价值不含装修价,取其合同价,评估价、契税价三者之最低价。
    5.组合贷款商业部分可适当增加成数。
    6.职工在购房时虽已享受以前个贷政策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但由于原购住房面积较小等原因确需改善居住条件,当再次购置自住住房时,在还清首次贷款本息后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申贷时,需出具原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和贷款结清贷证)。
    四、贷款限额:宁波最高不超过40万;鄞州区每人最高15万并且不超过契税价的50%;北仑单人25万,夫妻双方45万,最高6成。
    五、年限:最长20年,同时最长不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在贷款到期日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
    六、利率:1-5年3.675‰
    5年以上4.050‰
    七、还款方式:月均还款法、递减法
    八、报送的凭证:新的房产证原件、新的土地证原件、契证原件、评估单原件
    九、土地性质要求:如原为划拨土地,需改为国有出让
    十、计算公式: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基数之和×40%×12个月×贷款年限。
    备注:公积金部分仍需办理保险
    补充:
    从2006年12月15日起:
    (1)户口:借款人户口需在宁波6大区内(市老三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调整为宁波大市范围内常住户口(含农业户口)。--宁海,奉化,余姚,慈溪,象山,鄞州,市三区及镇海区、北仑区。
    (2)公积金计算:夫妻双方一方缴存市公积金中心,另一方缴存大市范围内异地公积金中心,计算公积金贷款时,可合并计算,但需出具当地公积金中心缴存证明,内容包括:公积金缴存情况,有无公积金贷款。
  • 按揭若干问答
    1、抵押贷款跟按揭贷款是一样的吗?
    答:不是一回事,抵押贷款其实是消费性质的贷款,所以国家没有政策性的优惠和鼓励,因此利率比按揭贷款要高很多,而且年限也比按揭要短。
    2、在宁波工作两年多,档案也在宁波,但户口还在外地,请问必须把户口转过来才可以办理公积金按揭吗?
    答:是的,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是本市6区内户口。
    3、买商品房,能不能把公积金提取出来(但不申请公积金贷款)?如果可以提取,以后买其他房子能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答:可以提取,以后买房还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4、借款人是私营业主,到何处开具收入证明?除一般所需资料外,是否还需其它资料?
    答:自己开的店就有公章,可以开具收入证明。另需营业执照及上个月的税单复印件。
    5、借款人身份证上为"李小锋",户口簿上为"李小峰",怎么办?
    答: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两人为同一个人的证明。
    6、享受公积金按揭贷款,夫妻可以做共有产权吗?
    答:可以
    7、享受公积金按揭贷款,未婚男女可否做共有产权?
    答:不可以
    8、享受公积金按揭贷款,父女可否做共有产权?
    答:可以。符合直系成员(父子、母子、父女、母女)这一要求。户口不在同一处,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两人为父女的证明。
    9、自造房可办理按揭贷款吗?
    答:不可以
    10、上报按揭资料中的"未婚证明"一定要到民政局开具吗?
    答:一般情况下可以。若是外来流动人口(女性),也可以出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1、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的住房能享受公积多贷款吗?
    答:需把"国有划拨"改为"国有出让"
    12、王某在A单位连续缴纳公积金15个月,之后又有4个月失业(公积金中止)。目前他在B单位工作,已连续缴纳公积金10个月,问王某能否享受公积金按揭吗?
    答:公积金需补足2个月,达到连续1年以上这个要求。不过还要同时符合其它的要求,方可享受。
    13、是否可以支取公积金用于购房的首付款?
    答:可以,但有一些具体条件,一是购房合同;二是个人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书;三是支取人本人的身份证(如支取配偶的公积金,还要配俺的身份证)。拿这些资料到房地产交易中心二楼就可办理支取手续。
    14、拆迁安置房的买卖是不是有一些税收优惠?
    答:有。选择货币补偿或购买安置用房的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5年内在市区购房或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前2年内在市区购房作为拆迁安置用房的,应房屋价款与拆迁补偿金额(含按规定比例增加的拆迁补偿金额)等额部分,免缴或予以退还房屋契税。
  •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2001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
    (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分配机制转换,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相关的管理、监督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工资性质,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在本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以下统称单位)工作的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均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在城镇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前款所称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合同试用期内的职工和外籍职工。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住房的消费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安全运作、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单位和职工均有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并享有本条例规定的权利。
    第二章管理组织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住房委员会,是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领导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二)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回集和使用计划;
    (三)审定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算、决算;
    (四)负责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协调工作;
    (五)管理和监督同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六)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相关职责。各级住房委员会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住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承办对同级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管理中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是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非盈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和核算;
    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回集、使用计划;
    (三)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申请;
    (五)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七)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职能;
    (八)执行同级住房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的信贷业务,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确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管理中心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十一条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新设立单位必须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单位录用职工,必须自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者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职工调动、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等,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职工被重新录用时,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启封手续。
    第十三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市(县)可以按省规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第十四条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扣。单位为职工缴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中心缴存。管理中心应当于收到住房公积金当日计渗入渗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住房公积金也可以采取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归集。单位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存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单位应当对住房公积金单独建帐,及时登录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自管理中心收到之日起按日计息,按年结算。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结息后本息自动转存。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按国家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职工按本条例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企业因严重亏损等原因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九条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列入第一清偿顺序优先清偿。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条使用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执行。
    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度末根据住房公积金来源和本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编制下一年度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住房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应当优先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含利息,下同)。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五)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户口迁出本市、县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第二十二条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三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的,应当凭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核,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
    第二十五条职工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经管理中心批准后,由申请人到委托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第二十六条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第二十七条按本条例规定的增值方式产生的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由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并按规定提取建立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除本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外,管理中心不得将住房公积金出借,不得将住房公积金用于房地产投资、经营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用住房公积金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五章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及时纠正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住房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各级财政部门行使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职能。各级住房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预算、决算前,应当征求财政部门意见。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各级审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情况实行审计监督。管理中心归集、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及其财务收支和管理费用支出情况应当接受年度审计。
    第三十二条省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市、县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市、县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省管理中心报送财务会计、统计等报表。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回集、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储存余额,实行对帐制度,每年对帐一次。管理中心应当在每年住房公积金结息后的三十日内向单位送交对帐清单,并由单位及时书面告知职工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帐户查询制度,完善查询系统,为职工和单位无偿提供查询服务。
    单位、职工发现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与实际储存额不符并要求复核时,管理中心应当在单位、职工提出复核要求之日起三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十五条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制度,督促单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9月30日前,将经住房委员会批准的上一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回集和使用情况的报告,登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自每年的7月1日起至下一年的6月30日止。
    第三十七条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未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封存、启封、对帐等手续的,职工有权入行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中心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或者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虚假证明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并可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可对提取人处以提取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职工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没收非法所得,并对骗取人处以被骗取贷款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款项本息,并对骗取人处以骗取金额一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向社会公布虚假情况的,由同级住房委员会责令其纠正,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住房委员会责令其纠正,限期追回被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并可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借住房公积金的;
    (二)将住房公积金用于房地产投资,经营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
    (三)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四)违反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是经政府或者有关领导人决定或者同意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第四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本条例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 深喉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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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盛夏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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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个问题,那个住房公积金有没有什么证或者是手册的?与原单位解除合同后,这个东西个人可不可以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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